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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