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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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許華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3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華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5日止累計40,374元正未給付,其中39,873元為消費款;50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7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873元許華葦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