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3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黃進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