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文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建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5日│103年1月19日│102年5月4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竹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20號│偵字第4777號│偵緝字第52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7│103年度易字第67│102年度審訴字第7││實││6號│2號│24號││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103年7月25日│103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7│103年度易字第67│102年度審訴字第││決││6號│2號│724號││├─────┼────────┼────────┼────────┤││確定日期│103年3月17日│103年8月25日│103年9月29日│└─┴─────┴────────┴────────┴────────┘┌───────┬────────┬────────┬────────┐│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4日│102年5月4日│102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2年度│新竹地檢102年度│103年度偵緝字14││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521號│偵緝字第521號│90至1493號(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75│││││0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102年度審訴字第7│103年度審訴字第││實││24號│24號│137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103年9月2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102年度審訴字第7│103年度審訴字第││決││24號│24號│1371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10月20日│└─┴─────┴────────┴────────┴────────┘┌───────┬────────┬────────┐│編號│7│8│├───────┼────────┼────────┤│罪名│違反電信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13日至│102年8月13日│││同年月18日││├───────┼────────┼────────┤│偵查(自訴)│103年度偵緝字14│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90至1493號(聲請│偵字第28919號│││書誤載為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75││││0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實││1371號│163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日│104年9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決││1371號│1638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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