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0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建成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建成(下稱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8年5月6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又抗告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犯竊盜等罪,經原審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然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固屬自由裁量事項,但仍應受法律之內部及外部界限所拘束,又其他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所減輕刑期之程度,與本案原審裁定減輕刑期之程度相比,原審裁定減輕刑期之程度較少,竟達販賣毒品罪相同,有違公平原則,原審裁定實屬失衡,請給予抗告人悔過向上、盡孝之機會,將原裁定予以撤銷,從新從輕給予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復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
610、70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竊盜等17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上述罪刑合乎數罪併罰之要件,抗告人並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
240、519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6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經同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1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經同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同院以109年易字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是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17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6月。原審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係在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罪刑中之最長刑期1年4月(即附表編號6所示刑期)以上,前述9年6月以下,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方法與範圍,從形式上觀察,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另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亦無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事,原審裁定自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又抗告意旨所列舉法院其他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因個案具體情節容有不同,洵難比附援引,而執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未適法為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6日│107年12月05日│107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1640號│8年度偵字第3475號│8年度偵字第797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129號│108年度易字第531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12日│108年04月18日│108年04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129號│108年度易字第531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72號││判決││││││├────┼──────────┼──────────┼──────────┤││判決│108年05月06日│108年05月22日│108年05月20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備註│8年度執字第2198號│8年度執字第9210號│8年度執字第8136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年4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8月07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8990、944│7年度偵字第8990、944│7年度偵字第8990、944│││5、2848號│5、2848號│5、284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事實審││9號│9號│9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判決││9號│9號│9號││├────┼──────────┼──────────┼──────────┤││判決│108年09月02日│108年09月02日│108年09月02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8年度執字第4323號│8年度執字第4323號│8年度執字第4324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8990、944│7年度偵字第8990、944│7年度偵字第8990、944│││5、2848號│5、2848號│5、284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事實審││9號│9號│9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240、51││判決││9號│9號│9號││├────┼──────────┼──────────┼──────────┤││判決│108年09月02日│108年09月02日│108年09月02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8年度執字第4324號│8年度執字第4324號│8年度執字第4324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6日│107年12月05日│107年1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8990、944│8年度偵字第8617號│8年度偵字第8617號│││5、284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1166號│108年度易字第1166號││事實審││9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09月16日│108年09月1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40、51│108年度易字第1166號│108年度易字第1166號││判決││9號││││├────┼──────────┼──────────┼──────────┤││判決│108年09月02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備註│8年度執字第4324號│8年度執字第15651號│8年度執字第15651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04月04日│108年04月10日│108年04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第7730、7731、8480號│第7730、7731、8480號│8年度偵字第959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29號│108年度易字第829號│109年度易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109年01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29號│108年度易字第829號│109年度易字第6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109年03月03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9年度執字第132號│9年度執字第132號│9年度執字第888號││││││└────────┴──────────┴──────────┴──────────┘┌────────┬──────────┬──────────┬──────────┐│編號│16│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04月09日│108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9599號│8年度偵字第959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號│109年度易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1月30日│109年01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號│109年度易字第6號│││判決││││││├────┼──────────┼──────────┼──────────┤││判決│109年03月03日│109年03月03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9年度執字第888號│9年度執字第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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