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34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郭金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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