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零參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債務人戊○○、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