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4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2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1日下午4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及新臺幣肆
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貸
還款項目查詢及貸還款歷史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