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原告 曾福泉 被告 陶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正。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訴之聲明主張兩造間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08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核其客觀利益為被告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80萬元,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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