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權 債務人 黃耀緯 債務人 黃柏睿
一、債務人黃柏睿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6,50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0年9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0年9月5日起至110年12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黃柏睿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耀緯(原名 黃坤偉 )負清償責任。(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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