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一│詐欺│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八│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二│同左│九十九年三│彰化地││││五月│月二十七日│十八年度偵│化│簡字第三一│月二十六日││月二十二日│檢九十│││││起,至九十│字第九0四│地│六號││││九年度│││││八年八月三│三號、第九│院│││││執字第│││││十一日止│二九0號、││││││一六一││││││第九五九四││││││八號││││││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二│槍砲彈│有期徒刑│九十四年五│彰化地檢九│彰│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三│同左│九十九年四│彰化地│││藥刀械│三年六月│月間某日起│十八年度偵│化│訴字第二0│月十八日││月六日│檢九十│││管制條│,併科罰│,至九十八│字第八六一│地│一九號││││九年度│││例│金新臺幣│年九月三十│四號│院│││││執字第││││六萬元│日止│││││││一八八││││││││││││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