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睿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賀宜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