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姵岑 (原名 劉雅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蔡明修,應具狀更正並提出蓋用正確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委任狀及聲請狀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