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李秋萍 被告 王煉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