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錦祥上列受刑人因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三者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10月,於民國97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
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44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