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千慧 即楊
美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1,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