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1288號原告華颺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東沛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而兩造就其買賣事項之紛爭,約定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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