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翔
黃科銘
黃昱翔
陳柏宏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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