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複代理人 孫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