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豪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豪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嗣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徐志豪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妨害自由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1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10、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3年7月8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附表:受刑人徐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3月23日│101年3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595號│第22849號│第228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302│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11日│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302│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號││││判決├────┼──────────┼──────────┼──────────┤││判決│101年12月24日│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19號│第4817號(編號2至4定│第481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判4│有期徒刑3年10月(判2│有期徒刑4年2月│││次)│次)│││││││├────────┼──────────┼──────────┼──────────┤│犯罪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3│101年5月8日、101年5│101年5月23日│││月29日、101年4月7日│月14日││││、101年4月1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2849號│偵字第92號、101年度│偵字第92號、101年度││││偵字第11597、12352、│偵字第11597、12352、││││13903號│1390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月16日│102年6月19日│103年6月1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22日│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17號│第10884號(編號5至10│第1088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判2│有期徒刑7年2月││││次)│││││││├────────┼──────────┼──────────┼──────────┤│犯罪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5月4日、101年5│101年4月15日││││月1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92號、101年度│偵字第92號、101年度│偵字第92號、101年度│││偵字第11597、12352、│偵字第11597、12352、│偵字第11597、12352、│││13903號│13903號│1390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3年6月19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884號│第10884號│第10884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藥事法│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13日│101年5月1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92號、101年度│偵字第92號、101年度│第14943號│││偵字第11597、12352、│偵字第11597、12352、││││13903號│1390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92號│102年度訴字第2031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3年5月27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102年度訴字第2031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103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84號│第10885號(編號1至11│第9756號(執畢日1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年1月23日,正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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