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1號聲請人 卓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釋明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其提起本件閱卷聲請之利害關係。
二、聲請人卓桂英及受監護宣告之人 李訓忠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