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3號原告 許博凱 被告 黃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1600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