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陳黃秀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社狀稱債務人繳息至民國103年1月7日後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則前開日期之利息既已繳清,惟仍請求自該日期起給付利息,其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黃秀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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