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8005319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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