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建物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代表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 律師被告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楊嘉欽 (主任)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建物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於111年10月7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淑珍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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