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偉誠 上訴人即被告華豐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禾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523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零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