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則仁於民國104年6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5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88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張則仁於104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5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7元及費用342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則仁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1233│0000000000│05月07日│││││元│066│起│││├──┼───┼─────┼──────┼──────┼───────┤│003│新臺幣│張則仁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04120│0000000000│05月07日││九九│││元│46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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