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林偉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前於106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整,並訂立借據,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現債務人積欠189,723元,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