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六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自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涉有侵占罪嫌等情,業經自訴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向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新立派出所報案,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受理並分八十九年偵字第九九四二號案件偵查中等情,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四二號卷宗影本一份在卷足憑。是以自訴人已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提起自訴。然自訴人復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就同一事實向本院提起自訴,有自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應認自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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