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吳孟勳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德皓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