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吳孟勳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德皓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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