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依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慈祐醫院│華南商業銀行│94年1月31日│89,318元│GC0000000││││ 黃信鐘 │竹南分行│││││├──┼───────┼────────┼───────┼────────┼────────┼──┤│2│慈祐醫院│華南商業銀行│93年12月31日│1,094元│GC0000000││││黃信鐘│竹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