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林佳圓 被告 方志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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