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74號原告 高嘉君 被告 王湘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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