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899號聲請人 賴明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唐宜均唐靖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二、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元」
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確認二張本票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是否有誤?
(因民國110年7月20日後,利率最高為年息百分之十六)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㈣確認聲請人究為「賴明佑」或「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
員會」?(因聲請人與具狀人不相符)㈤確認聲請事項關於請求「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
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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