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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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2號聲請人甲○○
乙○○共同代理人 陳宏奇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丙○○現雖經新北巿政府安置在新北市○里區○○路00號(社團法人新北市○○○○協會),然經本院送達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查無此人退回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故上開社團法人新北市○○○○協會難認係相對人之居所地。又相對人設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佘筑祐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192 號裁定(112.12.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222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1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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