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1號聲請人 賴楷然
賴楷源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喬 因
賴恒 得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謝長洲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賴楷然及賴楷源為被繼承人謝長洲之姊 謝喬因 之子女,此有親等關連表、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可稽,核其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言,故上開聲請人即無從拋棄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