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02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廖玉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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