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黃家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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