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姵蓁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419號、110年度偵字第1166號、第22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姵蓁 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姵蓁可預見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作為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用,而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6日前某時,將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掩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以附表所示理由,分別詐騙附表所示 謝孟宏 等人,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將新臺幣(下同)29,989元不等款項匯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嗣謝孟宏等人察覺有異,始悉受騙。案經謝孟宏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陳志泓 、 吳佩臻 、 李雅仙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暨 張育承 訴由雲林縣警察臺西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林姵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謝孟宏、陳志泓、吳佩臻、李雅仙、張育承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卷附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份及告訴人等人提供之
匯款單據多紙、被告玉山銀行、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
四、核被告林姵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5人財物及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率爾將所申辦之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造成告訴人被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且犯後坦承所犯,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素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存)款日匯款金額匯款帳戶1謝孟宏網路購物資格設定有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 云云 109年9月6日17時24分29,989元被告玉山銀行帳戶2陳志泓信用卡設定有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109年9月6日18時35分及同日18時53分49,989元、28,108元被告玉山銀行帳戶3吳佩臻網路購物訂單數量有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109年9月6日18時8分24,178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4李雅仙網路購物訂單數量有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109年9月6日17時55分、同日18時3分、同日18時7分30,000元、29,985元、30,0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5張育承網路購物訂單數量有誤,須按指示操作取消云云109年9月6日17時34分29,985元被告玉山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