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聯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訴狀上,所記載之相對人聯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已經死亡,業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46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請於文到三日內補正正確之聯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