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代 理 人 凃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謙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