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榮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榮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鄭榮茂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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