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794號債權人高雄市左營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洪宗憲 代理人 吳明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姵螢 (原名: 歐姵妏 )、 黃安誼 (原名: 黃鈴珊 )、 黃小嫻 (原名: 黃馨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提出被繼承人 黃銀萬 之繼承系統。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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