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
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武勇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
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武勇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