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

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武勇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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