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彭子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5,981元│96年4月25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7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1,084元│96年1月27日起至│12.88%│96年1月2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表三┌─┬─────────┬─────────────────┬─────────────────────────┐│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2,202元│96年1月27日起至│12.88%│96年1月2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