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1534號聲請人 蔡政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蔡瑞霖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市○區○○○路00巷000號)於113年8月10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長子,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瑞霖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