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0號原告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告 謝慶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1萬4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陳述或說明。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判決無罪(維持一審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偽造文書之損害賠償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