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二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DVD影音光碟「世界大戰」、「蜘蛛人二」各壹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告訴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洪英展 之指述之指述。
(三)美商派拉蒙影片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有限公司之指述。
(四)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 羅向揮 之證述。
(五)匯款單、郵局帳戶資料、PChome拍賣網頁及得標資料、PChome拍賣帳號及IP使用者資料、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地區版權讓與合約書、「漢武大帝」影音光碟著作封面、鑑識報告現場平面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照片九幀、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二份,以及扣案之盜版DVD影音光碟「世界大戰」、「蜘蛛人二」各一片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其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行為,應為其散布盜版影音光碟重製物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侵害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有限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影片有限公司等之著作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枉顧上開影音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貪圖小利,自朋友處取得上開光碟後,即上網拍賣轉售盜版影音光碟圖利,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其已販售之數量僅有一套六片,經查獲扣案之意圖散布而持有者亦僅二片,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經此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扣案之盜版DVD影音光碟「世界大戰」、「蜘蛛人二」各一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併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已販售之盜版DVD影音光碟「武漢大帝」一套六片,既為告訴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購得,已非被告所有,爰不為宣告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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