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4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內關於「有期徒刑」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項內關於「有期徒刑」之記載,顯係「拘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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