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31號聲請人留于喬相對人 劉世程 上列當事人間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關於「 劉翌廷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 劉羿 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彥蓉